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在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當時,為了建立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國務院于1991年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91】12號)》,授權原國家科委組織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
一系列優惠政策。1996年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擴展到國家高新區外(國科發文字【1996】018號)。1999年根據
新的形勢要求,再次修訂了國家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國科發文字【2000】324號)。
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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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條件
1. 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上發核心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 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認定時間及周期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項目優勢
(一)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二)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三)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四)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五)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